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美国专利商标局明确AI不能作为发明人
美国专利商标局(U.S. Patent & Trademark Office,USPTO)本周更新了“审查指南”,规范全美专利审查员在审查人工智能辅助发明时,如何认定发明人身份,以及如何处理涉及AI的专利申请,并再次明确强调“AI不能被列为发明人”。
事实上,USPTO去年曾发布过类似指南,当时依据Pannu因素判断共同发明人的资格,包括是否作出重要贡献、贡献是否非琐碎,以及是否不仅重复已有技术等,评估对象涵盖自然人与AI。但USPTO指出,Pannu因素仅适用于多个自然人之间的共同发明认定,法律上不适用于AI,因此决定废止旧版指南并发布新版。
新版指南直接援引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,明确指出AI不能被列为专利申请或已授权专利的发明人,只有自然人才具备发明人资格,无论AI系统多么先进,都不能成为(共同)发明人。
这一判决源于英国萨里大学教授Ryan Abbott在2020年为AI系统DABUS所发明的设备申请专利,并将DABUS列为发明人。USPTO拒绝申请后,Abbott提起诉讼,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22年裁定支持USPTO立场,认定《专利法》中的“发明人”仅指自然人,AI无权列名。该判决成为美国后续处理AI参与发明的核心判例。
新版指南以“构思”(Conception)作为认定发明人的核心标准,即发明人在其脑海中形成完整且可实施的技术构想,足以指导实际应用。
指南还要求,若专利申请中列出AI或非自然人作为发明人,审查员必须依法驳回。因为包括生成式AI在内的各类计算模型,均属于人类发明人使用的工具,类似于实验设备、软件或数据库;AI所提供的服务或生成的构想,不会使其成为共同发明人。
此外,若外国申请文件将AI列为唯一发明人并主张优先权,美国将不予承认,也不接受该优先权主张。
目前,全球唯一曾授予AI作为发明人的国家是南非,这是因为南非采用形式审查制度,不审查发明人资格。原本曾考虑效仿的澳大利亚,最终也被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推翻原判,回归“只有自然人才能作为发明人”的立场。